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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表现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即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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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究: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1] 容留他人吸毒罪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罪名,但第九条规定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刑法》只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再要求必须具有“容留”和“出售毒品”两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2]
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算容留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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