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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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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编制突水淹井调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突水淹井过程,突水点位置,突水时间,突水形式,水源分析,淹没速度和涌水量变化等;(二)突水淹没范围,估算积水量;(三)预计排水中的涌水量。查清淹没前井巷各个部分的涌水量,推算突水点的最大涌水量和稳定涌水量,预计恢复中各不同标高段的涌水量,并设计恢复过程中排水量曲线;(四)提供分析突水原因用的有关水文地质点(孔、井、泉)的动态资料和曲线,水文地质平面图、剖面图,矿井充水性图和水化学资料等。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厂房、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场所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出租的厂房、场所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书面告知承租人涉及厂房、场所安全的有关情况。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出租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出租方应当查验承租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统一协调、管理同一区域多个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各承租人涉及厂房、场所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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