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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1.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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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1.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1.76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2.64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件中表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征地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执行由市州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2、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3、征地补偿区域以县市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区域划分资料未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不得征地。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五、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二)娄政发〔2013〕7号文件规定了娄底市区、冷水江市、新化县、涟源市、双峰县几个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除了娄底市区补偿标准较高之外,其他几个地区大致都是田地补偿四万六千元一亩,土地补偿三万九千八百元一亩。1、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或征用土地补偿按照本标准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或征用土地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等参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具有灌溉任务的水塘,对需要另行选址造塘的,可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60%一次性支付造塘等一切补偿费用,对于造塘所需占用土地不再给予补偿。3、征收牧草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园地的补偿标准,征收坟地等土地参照所在区域林地(非经济林)补偿标准执行。4、苗圃是指经林业部门登记造册定点种植苗木的基地。征收苗圃等土地的征收标准参照其所占用土地的原地类的补偿标准执行。5、经济林地是指成片种植油茶树等经济林木的土地。征收经济林地的征收标准参照其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80%执行。6、园地是指种植成片茶叶、水果等作物的土地。7、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参照所在区域征收集体土地同地类的补偿标准执行。8、征收经原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蔬菜部门登记造册定点专业种植蔬菜的土地,其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1.3倍执行。9、征收土地可酌情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支付误工补助。10、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土地协议签定并腾地的,可按征地补偿标准的5%给予奖励。龙琅高速连接涟源市和新化县,所以龙琅高速征地补偿标准大致是按照湖南省及湖南娄底市相关文件执行,政府在建设龙琅高速时应该按照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来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二)、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2人核定。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三)、农民自建 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 1、如由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2、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拆迁人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 (四)、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对耕地而言,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1.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具体的补偿费用根据土地性质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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