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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在我国,因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章通常在相关部门有备案,发生纠纷后只要加盖的公章经鉴定是真实的,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应该承担相应后果。而自然人的私章未经备案,不具有公示效力,因而在只有自然人印章而无签字的情况下,很难判断该私章是否真实,是否为该自然人所加盖。 所以,合同盖私章是否有效,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证明。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肯定不成立,因为成立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事实问题;但肯定不生效(违反法律规定最终将导致合同无效),因为合同是否有效属于法律评价问题。
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由公司承担。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总公司的派出机构。但在实质上,分公司就是总公司的代理人,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分公司是代理人,总公司是被代理人,应当适用民法中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一般来讲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明白总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如果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果合同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则合同为有效,此时适用《合同法》表见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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