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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
1、交警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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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二)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人赶到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调查现场,收集证据。(三)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作出认定。(四)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警告事故负责人、罚款、吊销、吊销执照或拘留处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经济赔偿,按照相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五)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停无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中止调停,发行调停结束书,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未造成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无争议的,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向值班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交通事故没有通报,公安机关会受理吗?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通报,之后委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的第10条的规定进行记录,3天内决定是否受理。经检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受理,通知当事人的检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但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警,未报警或未及时报警,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应负全责。当事人各方有条件通报,未通报或未及时通报,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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