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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和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其总额不得...
夫妻双方均为非农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经县、市、区以上病残儿童鉴定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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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是农业人口的,除执行第十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申请批准后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女方老人的,如女方家姐妹多人,只照顾其中一人;(二)兄弟二人以上,年龄都超过三十周岁,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只有一人有能力的;(三)夫妻一方为的;(四)女方为三十周岁以上,只有一个女孩的;(五)长期在自然条件差的山庄窝铺居住,只有一个子女的;(六)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上一年无多胎生育的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女孩的。符合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根据当地的人口计划安排生育。照顾独女户生二胎后又出现多胎生育的村,应停止安排下一年度独女户生育第二胎。
对按本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的,处罚决定生效。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执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流动人口的工作,由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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