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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条件: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制度和公...
非法节育罪的四个要件: 1、非法节育罪的主要要件是未取得医生执业的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是故意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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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直接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官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不构成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5号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综上所述,不构成犯罪
本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直接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人口问题始终是极其重要的问题。实施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人口政策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层,为了维护本阶层的利益,对本国人口再生产过程施加影响和干预的具体规定和措施。(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官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是指没有医师资格的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制度,为他人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行为。擅自为他人做假避孕手术是指没有医生资格的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制度,为他人做假结扎输卵(精)管手术的行为。情节严重,一般多次为他人进行避孕等手术,使许多人超过计划生育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医疗标准的方法,使患者受到严重痛苦或损害患者健康的目的,鼓励他人接受避孕等手术,妨碍计划生育等。情节严重是构成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的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如果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实施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者知道自己无权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但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或者根据其他考虑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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