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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法律规定的婚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财产的情形: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婚姻存续期间一般不可以分财产,除非存在以下情形: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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