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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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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样。第一,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赌博罪包括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两种行为。因此,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或者赌博罪,必须掌握开设赌场的行为与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的区别。1、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58集(2007年第5集)提出了如何区分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行为的具体标准:一是聚众赌博规模一般较小,而开设赌场规模一般较大,营业场所大,赌博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二是聚众赌博场所不固定,有时临时租赁,有时临时在酒店开房,而开设赌场的赌场一般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场所;第三,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和短暂性的特点,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第四,聚众赌博一般是隐秘的,开设赌场的赌场一般是半公开的;第五,聚众赌场的赌头往往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和组织每次具体的赌博活动,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不亲自参与赌博,组织人员参与赌博;第六,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员有时不会参与赌博。2、开设赌场罪与以赌博为业的区分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人对赌博场所无支配控制能力,这是与开设赌场罪的根本差别。二、开设赌场罪的量刑结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具体如下:(一)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实施《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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