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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评估

2024-12-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该认定书应当详细记录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将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是公安机关自行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同时也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此外,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是人民检察院判断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此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中,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的相关规定。其中包括,驾驶畜力车的人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不得醉酒驾车、不得并行、不得离开车辆、不得超车、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等规定。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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