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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
1、亲生父母子女之间有法定抚养、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不因为任何情形和理由而改变。 2、《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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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子女不要扶养亲生父母,因为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那么就代表着过继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需要承担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
过继子女对亲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因为从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视同与亲生子女的关系,而亲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随之解除。
1、子女赡养养父母。 2、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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