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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
1、遗嘱继承没有有效期。只要遗嘱合法有效,继承人就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随时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其遗产,有时间限制的是遗赠。法律规定,受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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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手续: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公证处受理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遗嘱的审查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4、批准出证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5、公证书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1)只有一个遗嘱继承人,遗嘱无效,转为法定继承在订立遗嘱的时候,被继承人可能不会把自己的财产给法定继承人,因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遗嘱继承的方式中,如果被继承人死亡那么遗嘱将会无法实现,在法律上也不会保护这样的遗嘱。当被继承人死亡时,会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分配财产。如果想把财产留给不属于法定继承的人,那么就没办法通过这份失效遗嘱实现。 (2)代为继承权不适用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因为遗嘱失效,所享有的继承权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他们的子女、孙子女等晚辈直系亲属并不享有代替父母或祖父母继承财产的权利。在继承人只约定给一个法定继承人时,法定继承人的晚辈无法通过遗嘱继承获得财产,但可以通过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获得一部分的财产。可见,法律对代为继承权有限制。
我国迄今所知最旱的遗嘱是出现在汉代(汉称遗嘱为“先令”,颜师古注口:“先令者一,预为遗令也”)。但现存关于遗嘱继承的最早法规是唐代制订、宋代沿用的《丧葬令》。此外,北宋的户绝条贯、南宋的户令都有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但无论是《丧葬令》、北宋户绝条贯还是南宋户令都对遗嘱继承作了种种限制。一是把“身丧户绝”或“则产无承分人”作为遗嘱继承适用的前提。如《丧葬令》规定:“诸身丧户绝者,余财并与女,无女者,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北宋天圣四年提出了“户绝条贯”:“今后户绝之家,若亡人遗嘱,证验分明,依遗嘱施行。”南宋户令规定:“诸则产无承分人,愿遗嘱与内外缌麻以上亲者,听自陈,官给公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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