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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全称为《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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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全称为《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一、所需证件: 1、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未提供新生儿父亲身份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材料;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大部分地区医院规定,新生儿处理出生证明书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书首次发行申请书、新生儿父母居民身份证明书原件、保健手册收据、母亲出院收据、父母双方结婚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父母户籍簿和复印件(复印主页和本人页)、出生证明书(准生证明书)等。
新生儿出生证明所需材料主要有:新生儿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加盖公章的医疗记录主页、分娩记录和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信息登记卡可咨询当地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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