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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不动产在登记时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动产在交付时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基于生效...
下列人员享有法定遗产继承权: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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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对该条规定的可分得遗产的人有两种: (1)可分得遗产的人是与被继承人有者特殊的扶养关系,但又是无权参与继承的即继承人以外的人,这种人可能属于不参与继承的法定继承人,也可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例如,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参与继承,但第二顺序继承人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成为分得遗产的人。又如.被继承人的侄子、外甥女、姑妈、姨大等,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只要具备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要求分得适当的遗产。 (2)可分得遗产的人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求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3)可分得遗产的人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遗产的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可以是经济上的资助,也可以是劳务上的扶助,还可以是生活上的照料或精神上的慰藉等。但必须是被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才能要求分得遗产。是否“技养较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把握,可以从提供资助的数量、照料生活的时间长短、提供劳务扶助的强度等方向,结合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加以综合判断:如果仅给予被继承人一次性的或暂时的扶养,或者为数不多的经济帮助等,都不能称之为扶养较多。
某人依法定继承方式取得遗产的所有权是属于继受方式取得物权;1、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取得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2、继受取得又可分为创设与移转两种方式。房屋所有人在自己的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就是创设,出卖、赠与则是移转。3、这两种取得方式的根本区别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原始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继受取得必须要有原始所有人和受领人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合意。4、继受取得一般通过事件的发生或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而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正常和有效的行使往往需要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原所有人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依据,从权能的行使来看往往受制于原所有人。
法院判决文书生效时取得。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一般房屋等房地产所有权自登记以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但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审理、仲裁,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在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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