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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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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买卖的银行卡用于洗钱、逃税、诈骗、送礼和开店刷信用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财务损失的会判刑,对银行卡数量没有具体的规定。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之1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领信用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项罪名一旦成立,最高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一般这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具体判刑多舅要视情况而定。 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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