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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执收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不得以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等方式处置政府非税收入款项;不得开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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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条例。
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一)违法执收的;(二)依法确认为误缴、误征需要退付的;(三)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四)因征收依据调整需要退付的;(五)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情形。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安排支出的事项,不得用退付处理。
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作案工具及非法票据,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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