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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吗?

2022-01-24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的规定,依法扣留肇事车辆;扣留肇事车辆的法定事由为“收集证据”,所收集的证据主要表现形式为《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由交警部门委托的车辆技术检验机构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交警部门收到《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之日起二日内,有义务将《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随后,如无其他扣车事由,交警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的规定发还肇事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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