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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积材料,建造建筑物、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由于建设等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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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毁坏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边界标志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特别保护区内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或者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活动的。
根据《城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规定,随便摆摊的,要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城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 第一项至 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 第七项至 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二)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 (四)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五)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 (六)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 (八)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 (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十)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十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与相关工具,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于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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