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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
进入房间盗窃就属于入户盗窃了吗,如果是进入自己家里,或是亲戚的家里盗窃的呢,又是否构成犯罪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入室盗窃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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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中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却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于是中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但是, 首先,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 其次,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 再次,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 最后,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对刑法修正案 (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在对入室盗窃进行认定的时候,需要考虑到这里的“室”究竟是指的什么,并不是进入一个封闭的空间进行盗窃,那就一定认定为入室盗窃行为。另外我们也要注意一点,虽然在定罪的时候不考虑数额,但之后量刑处罚就必须要充分考虑到盗窃的数额和情节了。
给你几个比较容易判断的标准。 有这么一句话是最容易判断盗窃既遂的标准,就是财产所有人丧失对财产的控制力便认定盗窃既遂。我读书时有这么一个分析案例,说一个人盗窃同事抽屉里的钱,但是没有带走,只是放在自己桌子边上的废纸篓里,后来被发现。这个就构成盗窃既遂了,因为原财务所有人已经丧失了对财务的控制,而嫌疑人掌握了对财务的控制。 你这个案例也是一样。当B把电脑搬出A院之后,就已经构成既遂。 至于盗窃和诈骗的区别,一般还是比较容易分别的。这个案例关键看一下他主观上是有盗窃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盗窃。只是在逃离的过程中撒了一个谎,顶多认为是竞合。其实一般也不予考虑撒的这个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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