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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公租房离婚后如何分割,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租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租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租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租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租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租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租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租房权益。 4、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租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租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租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婚前承租公房遇拆迁离婚时如何分割-110ask.com 【客户咨询】 某人婚前承租一套公房,遇到拆迁,依照拆迁补偿协议可以获得一套拆迁安置房。后来此人结婚了,在婚姻存续期间缴纳了产权调换的差额,取得安置房产权。 问题:这个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110ask.com解答】 依照婚姻法对共同财产的规定,(见婚姻法第17条),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未指定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都是共同财产。按照这个立法逻辑,婚后取得的房屋是不算这里任何一种。可是依照该法第18条,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指定继承人和受赠人的被继承和被赠与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里的拆迁安置房也不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对婚姻法的空白作出了补充: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个案例中,关键点就在于:一、本条所指的“购买”能涵盖安置房的差额补偿吗? 二、是否用于差额补偿的货币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即是否是婚姻法第17条认定的共同财产。 从公平的眼光来看,这个差额补偿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名义叫购买但是仅仅是对超出调换面积的部分。不能及于安置房的全部。所以如果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也仅仅只能认定,超出调换面积部分是共有的。 我觉得,从法理上讲,婚前承租的房屋,婚后取得产权,无论是否用共同财产购买,承租方都拥有莫大的产权。这合乎人的天性。
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分割: 1、双方所争议的房屋面积较大,可以隔断分开的,分别承租; 2、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房地产部门和单位另行解决; 3、参考当地出租房屋平均租金的标准对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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