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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一般不能撤销离婚证。根据法理来看,离婚登记办理之后,婚姻关系解除,并无撤销的可能。如果离婚后后悔的,可以重新办理结婚登记,不需要撤销离...
1、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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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一般不能撤销离婚证。根据法理来看,离婚登记办理之后,婚姻关系解除,并无撤销的可能。如果离婚后后悔的,可以重新办理结婚登记,不需要撤销离婚。
1、不能,重婚构成重婚罪,应当在法院进行判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因胁迫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亲自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撤销婚姻,一般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1)初审。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记机关原登记档案; (2)受理。指导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书内容进行比对、核查,确保相关内容的一致; (4)报批。婚姻登记员拟写“撤销婚姻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 (5)公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撤销婚姻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如30日内无异议,则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同时宣告该婚姻证作废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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