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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实物、金钱、交通工具或其他手段,帮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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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财产。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属于境外个人。 这里的所谓机构是指国家设立的管理单位,包括公检法、人大、政府、政协、政府部门以及具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等等这里的组织是指人们为实现一定的目标而相互协作结合成的社会集团这里的人则是指自然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我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上述特定危害国家安全,仍然给予资助。确实不知道对方实施这些特殊犯罪行为而进行资助的,不以本罪论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须有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定犯罪的行为。根据《国家安全法》有关解释,这里的“资助”是指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者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量刑标准是: 1、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3、《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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