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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间可以要求享受医疗保险和伤残保险待遇。如果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人社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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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死亡家属有什么赔偿?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比例之和不应高于100%。计发标准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三项待遇。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聘用活动中遭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受赔偿职责。聘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导致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能够请求第三人承受赔偿职责,也能够请求雇主承受赔偿职责。雇主承受赔偿职责后,能够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聘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意外遭到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无相应资格或者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与雇主承受连带赔偿职责。隶属《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限定”,也就是说,包工头是雇主,他应承受赔偿职责,但由于包工头无资格,存在选任不当,要承受连带职责。即本是包工头承受赔偿职责,但他赔偿不了的情况下,要你们来承受,承受后能够向包工头追偿。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赔偿项目主要有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残疾赔偿金依据她伤残鉴定的伤残等级来定,但本案中部分费用明显支付过高:如住宿费,法院是不会支持那么多人的住宿费由你方承担的。 但本人认为,你方和承包人之间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定作人只是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案中不能看出你方存在以上过失,所以本人认为你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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