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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强奸犯罪事实有关的物证,人证等。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
强奸案件的证据应当有:按现场勘察笔录、被害人陈述、精斑检验鉴定、DNA鉴定、被告人口供(当然其他证据充分,没有被告人口供也可定罪)及相关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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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人;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试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不需要受害人搜集证据,只要受害人及时报案即可。从公安局的角度讲,强奸案件接到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报案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对发案现场进行勘察,调查取证,并且由法医对受害人的身体进行检查,提起痕迹物证。根据《刑法》第236规定的强奸罪,目前理论界通行的认识是,认为本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采用的手段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都具有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特点。因此,判断被害妇女是否属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是认定强奸罪成立与否的关键。因此,本着以上重点,收集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二)书证;(3)证人证言;(4)受害者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识别、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强奸未遂属于公诉案件。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但确实受到非法侵害的,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强奸未遂犯,可比照强奸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强奸罪的犯罪行为主要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性关系,所以收集的证据主要是围绕这一事实收集的,即证明行为人在强奸故意的控制下实施了暴力、胁迫等行为,可以认为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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