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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女方享有的属于债权,并非物权,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以房产登记为准。建议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样就不会再有任何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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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后,双方各自带上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离婚证、房屋产权登记证、离婚协议、原始收据等证件,共同去该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更名,并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1,第一次起诉不判离婚的,第二次如果分居满一年,可以以“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为理由提起离婚诉讼。2,一方起诉离婚被驳回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应当在六个月后再起诉。3,相关规定:(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2)《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关于异地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二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第一点、要满足起诉条件;第二点、要确定管辖;第三点、要办理立案、起诉手续;第四点、准备证据材料,而且要材料充分,法院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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