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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赔偿金额没有统一的规定,需根据实际损失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人身权利受到损害一般可以请求的赔偿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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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 1、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年龄女在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 5、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 6、户籍属于成都五区农村户口,未被征地; 7、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连续务工超过一年; 8、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就职于某单位超过一年,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如果构成伤残的话还可以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等,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索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伤残的话,同时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及处理都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通过调查,收集,运用证据来实现。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事故事实的客观真实资料。交通事故的证据分为第一证据、鉴定结论。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对交通事故中某些专业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的书面结论意见。通过鉴定结论,对于鉴别物证,书证的真伪,性质,确定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及发生事故的车辆等,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第二个证据,调查检查记录。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员等进行检查后制作的各种记录,是检查、检查过程、方法和检查结果的文字记录,这些记录是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第三种证据,视听资料。可用于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录音、录像、磁盘等视听资料。第四种证据,物证。物证是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它是以客观存在的物品形式,特性以及外部特征来起证明作用的。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车辆、车辆碰撞痕迹、道路制动痕迹、伤痕等都是物证。第五种证据,证书。证书是指能证明交通事故相关情况的文字资料,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如驾驶员的驾驶证,提货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关信件等都属于书证。第六种证据,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亲眼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对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向公安机关作出的陈述。证人证言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最常用的,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第七种证据,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当事人,包括驾驶、受伤者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的经过、自己是否有责任、为自己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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