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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金字塔销售活动犯罪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名义,要求参与者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加入资格,...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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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层次,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依据,引诱或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30人以上,三级以上的,应当向组织者和领导者提起诉讼。本文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发挥组织和领导作用的发起者、决策者和操纵者,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策划、指挥、安排和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的实施中发挥关键作用的人员。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中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如果没有构成什么犯罪的,一般就是行政处罚,还有拘留、罚款、教育这几种;如果只是普通参与者一般就是罚款和教育。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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