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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截止日期有哪些规定

2022-08-08
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 (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则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 (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3)《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这里我们可以从其规定。 2、期间(期限)是否包含节假日: (1)相关法律规定: (一)《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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