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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及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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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及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有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劳动者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解除情形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主要是: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而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情形的。2、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主要是:不符合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而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情形的。3、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情形主要是指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而单位未能将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情形的。
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劳动者可以反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要求认定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的内容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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