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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其中,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一)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应当提供保全财产的线索: 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管理机关; 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 4、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 5、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6、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实物、信誉三种方式。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财产保全标的额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5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以及冻结被申请人股票帐户或资金帐户、期货合约等具有高风险性资产的,应当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8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 (2)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汽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对)。 (3)以实物担保的,该实物上不得设有抵押等他项权利。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去法院起诉差不多,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也可以在起诉时一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提交申请书,原被告身份证(或主体资料),证据,财产线索。但财产保全要提供担保,可以找担保公司担保、可以实物(房车)也可以现金担保。各法院应当有申请财产保全提交什么资料的说明,可以到法院了解,财产保全申请书样板不固定,网上版本基本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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