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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对于行政案件不予受理裁定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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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另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止
对于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书法律有下面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于对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是否可以起诉,目前的主流观点是:非复议前置的不予受理决定,行政诉讼不应受理,行政复议机关也不必告知诉权。属行政复议前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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