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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的规定,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
犯罪分子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行相称,罚当其罪。单位犯罪也不例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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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犯罪两罚制刑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单位犯罪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罚金采取无限罚金制,即对罚金金额没有规定。(二)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三)单位犯罪的处罚适用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从犯罪主体方面分析,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单位和自然人都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刑法对二者的地位并没有做高低贵贱的区分,刑法总则中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也没有可以轻于自然人犯罪的例外规定。那么,对于犯相同之罪的单位和自然人,就应当适用相同的处罚标准,才符合罪刑平等原则。按照一般的逻辑推理,坚持同等说是顺理成章的答案,而区别说显然是违背了刑法平等的基本原则。 从自然人和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看,单位的犯罪能力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都高于自然人。在单位和自然人两种主体之间,处于弱势地位的是自然人,而不是单位;而单位犯罪的数额和危害后果通常要高于自然人犯罪的危害后果。所以说,我国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的立法规定和追诉标准的司法解释所采的区别原则,不是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恰恰是本末倒置!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然人受到了更严厉的处遇,而处于优势地位的单位却受到了宽缓的处遇,这明显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违反了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公正的目标。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分析,区别说认为,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是执行单位的集体意志,因此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主观恶性较同类自然人犯罪轻。事实果真如此吗?众所周知,单位犯罪都是故意犯罪,没有事实证明,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比自然人弱。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单位犯罪意志和责任人犯罪意志的关系上,不是先有单位的犯罪意志而后有责任人员的犯罪意志,而是先有责任人员(尤其是主管人员)的意志,后经集体研究决策才形成了单位的犯罪意志。换句话说,单位犯罪的犯意产生来源于单位的主管人员,没有责任人员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就没有单位犯罪。所以说,以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是执行单位意志作为从轻或减轻罪过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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