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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
一、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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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劳动合同期届满,劳动合同终止问题。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劳动合同期满,除依法续订劳动合同的和依法应延期的以外,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权利义务结束。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给付经济补偿金以及相应的附随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因陈某与A公司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故双方劳动合同终止,陈某的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故A公司应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A公司仅需向陈某支付2008年、2009年的经济补偿金,计陈某两个月的工资。而《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当时的法律,A公司无须向陈某支付2001年至2007年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因A公司已向陈某支付了2008年、2009年的经济补偿金,故陈某要求A公司再支付20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法院遂判决驳回陈某诉讼请求。纵观本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接近十年时,应注意续订劳动合同时间近量长,避免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而连续订立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利用劳动合同终止的手段逃避责任。
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应当按照合同履行,除非双方对市场风险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就已经生效,因该合同属于工程的配套合同,在工程主体没有完工时是不能履行的,所以不可能约定具体的施工时间,对此你方没有过错,不必担心。如果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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