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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不可以并用。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属于相互矛盾的两个概念。继续履行就意味着不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就意味着不再继续履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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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债务人应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是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2.对债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虽然适用填平原则,也就是弥补了债权人的损失即可,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来提高违约的赔偿(最高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3.如果非因债务人的原因,也就是不可抗力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可以免除,债务人也不必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于债权人已经支付的价款应当返还。
不能继续履行可以解除合同,违约方需要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不能,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待有条件履行时继续履行,不是必须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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