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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的,受害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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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这里并不是单指错误拘留的,还包括错误逮捕和判刑的。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这里并不是单指错误拘留的,还包括错误逮捕和判刑的。 这一法条是指错误拘留、逮捕和判刑的行为或事实如果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非指不用支付赔偿金。
拘留错误的赔偿标准为:公民被错误拘留,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那么他错误拘留了多少天,就根据这个天数乘以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日工资,所得结果就是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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