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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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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发表,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由于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很多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开庭,根据开庭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应注明征地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出台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国土资源、财政、公安、物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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