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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队行政复议

2022-08-10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有时行政复议也以抽象行政行为为审查处理对象。(2)消防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法定的由于《消防法》、《行政处罚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有权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但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当上述机关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时其法定的复议机关也有不同,现分述如下:①当公安消防机构或当地公安派出所以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消防行政行为时,署名的公安消防机构的主管公安机关是法定的复议机关。②当公安机关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时,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是法定复议机关。③当公机部消防局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时,公安部和消防局是法定的复议机关。④当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时,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是法定的复议机关。⑤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时,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是法定的复议机关。⑥当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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