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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判缓刑期间,可以去外地打工,法律对此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但要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刑法》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
被判了缓刑,没有经过批准不可以去外地打工。 《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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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缓刑期间外出打工,应当逐级报请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批准后可以由务工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监管。具体办理办法请咨询当地的司法局。 2、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宣告缓刑或者假释的罪犯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罪犯必须遵守规定; (五)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刑八的规定,被判缓刑的人员实行社区矫正,也就是说缓刑的执行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如果要离开所在市县,需要经过社区矫正机构的批准。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变更居住的事先需要司法行政机关的批准,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居住地申请书,申请书需要写明申请人的现在的状况,因为什么原因需要变更居住地到什么地方去,保证遵纪守法,希望司法机关批准即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1、缓刑期间外出打工,应当逐级报请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批准后可以由务工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监管。具体办理办法请咨询当地的司法局。 2、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宣告缓刑或者假释的罪犯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罪犯必须遵守规定; (五)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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