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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农村耕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农民有经营权,没有处分权,是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的。土地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
前不久,王某的父亲去世。因王某曾有虐待父亲的行为,所以,法院判决王某丧失继承权。在分割遗产时,王某认为自己虽然丧失了继承权,但他的子女还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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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实施了某些行为,被法律剥夺了继承权,而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丧失继承权并不以继承人的意志为转移。我国《》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第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第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第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第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需要强调的是,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而且继承权丧失仅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丧失继承权并不是继承人从此失去了对一切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仅仅是丧失了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进行个别调整的,即承包方依法交回的承包土地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土地,应遵循的程序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收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承包地能否能继承? 乡村的地一切权属于村集体,在土地二轮承包之后,根本上没有大的调整,施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准绳,土地是家庭成员共有。但是这一切都要基于村集体成员的身份,一旦丧失了村集体成员的身份,就意味着可能丧失承包地。 但是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也是有条件的,除非我国重新大调整土地,否则,只需家庭还有人,就不能随意收回土地,就算有的子女曾经转为非农户口了,也不行。直到这个家庭曾经没有村集体成员了,村集体才能够收回。 宅基地能否继承? 这里有个常识问题,宅基地的一切权属于村集体,农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无偿运用权。农民正是基于村集体成员的身份才干获得宅基地。 那么假如子女曾经转为非农户口,丧失了村集体成员身份,关于父母留下的宅基地能否能继承?如宅基地拆迁,能否能请求拆迁补偿呢? 这种状况,宅基地的运用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地上的房屋,子女却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但是子女继承后,不得翻盖、重建。直到宅基地上的房屋自然消亡之后,村集体才有权益收回宅基地。 那么,关于乡村宅基地拆迁的,非农户口的子女能否请求支付拆迁款?这里要讲一个“祖遗户”的概念,“祖遗户”指的是集体宅基地拆迁时,子女曾经转为非农户口,但是在乡村有父母辈留下的房产。也就是转为非农户口的子女,他们与村集体成员一样,取得同等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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