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北京市户口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无业;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
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八条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4.随迁子女应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无业;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或单位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7.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提供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九条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十条子女随父入户
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不满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申请随父亲入户的,须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原则上只解决一名子女。
(一)受理条件: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且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共同签字);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原始《
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4.申请人入户地区(县)、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随父入户通知单;
5.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母系再婚的,双方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其他证件证明。
第十一条外省市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一)申请入户人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须是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包括:
(1)
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2)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
(3)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
2.申请人在京开办的企业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申请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
⑤没
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2)申请人申请在城八区以外的区(县)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登记。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购房所在地区(县)公安分(县)局申请,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人或配偶的在京
房屋所有权证;
4.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和纳税的税票;
5.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中本市人员就业情况的证明;
6.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证明和入户申请人连续三年担任该私营
企业负责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7.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9.结婚证;
10.独生子女证;
11.申请人及配偶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须提供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1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违法记录的证明;
13.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须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或
资产评估报告,其他合伙人放弃办理进京户口的声明;
14.其他证件证明。
根据《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73号)第八条的规定,在城八区以外地区落户的申请人,从户口迁入之日起,5年内不办理市内迁移,5年以后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市内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