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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什么新规定?

2022-09-09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材料之日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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