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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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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是公司的司机,或者员工被单位安排开车处理公司事务中的交通事故,员工被认定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因为这不是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而是履行职责的交通事故,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来确定是否构成工伤。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认定适用于无过错原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事故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其他工伤情形。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4、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4、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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