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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关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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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诉讼流程是: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 3.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4.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5.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6.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1、申请人将保全申请书和可供保全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提交立案庭,并交纳保全费用。 2、立案庭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移送执行局财产保全部门立即开始执行。 3、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根据立案庭保全裁定书,执行局财产保全部门立“执保”字案号,及时制作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协助冻结或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及回执、协助公示冻结或解除冻结股权通知书及回执等。如果需要采取现场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抽调司法警察协助执行。 5、对保全裁定的复议。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立案庭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申请保全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立案庭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6、保全完毕后,及时制作财产保全材料交接单、保全期限届满及续行保全告知书等相关保全材料移送立案庭。 7、保全结案。将相关财产保全材料扫描制作电子卷宗。将相关财产保全纸质材料装订送档案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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