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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执行刑罚时如果有立功表现,可以产生以下几种不同结果:一是对于已被判处死刑的,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照刑诉法规定停止执行,如果查证属实,则应报下达执行死刑命令的上级法院依法改判;二是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 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结合《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在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之后,那么10日之内就应当将犯罪分子送到监狱,之后就会开始服刑。但毕竟刑事案件也是适用的两审终审制,于是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并不会马上生效,这期间犯罪分子还是会送回看守所而不是直接送到监狱。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1.已经判完刑,还有十天上诉期,如果上诉期满后没有上诉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上诉期限上诉,说明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判决生效后,刑期在一年以上的送交监狱执行,刑期一年以下的留在看守所服刑。 2.一般都是送交就近的监狱,但也有例外,由省监狱管理局决定。 3.减刑主要有两方面条件:一是形式条件。即已在监狱执行一年以上,两次减刑间隔一年以上等等。二是实质条件。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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