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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逃罪由下列要件构成: 1、主体要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 3、客体要件是国家安全; 4、客观要件即行为人在履行...
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会追究的责任:1、构成本罪的,一般会追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5倍罚金的刑事责任;2、如果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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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逃税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即依法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承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二)逃税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意图,即明知应当纳税,故意逃避纳税。因过失少缴或者不缴税的,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三)逃税罪的客观要件行为人为逃避纳税,客观上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拒绝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四)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必须是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对于不在这一范围内的商品的擅自销售、使用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有违反国家进出口检验法的行为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的行为,如按照规定进行了出门商品检验,而是由于商品检验人员的不负责任,把不合格的商品当作合格的商品而允许出口,就不构成本罪;根据法律规定,对依法应予进行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在国家特定的商检部门检验允许后才能进行进出口。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等。如果无视上述规定,逃避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就构成了本罪的客观之行为,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逃避检验的非法行为是指下列3种行为:。 (1)对应当进行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在境内销售或使用的; (2)对应当进行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后就擅自出口的; (3)经过商检机构的抽查检验,认为是不合格的商品而擅自出口的。 其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所谓重大经济损失,一般是指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巨大的。所谓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着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公共财产毁损、减少的实际价值,其是行为人无法挽回的那部分经济损失。如因出口不合格产品,造成外商索赔而赔偿出去的赔偿金,或者进口不合格的商品,未经检验就予以销售或者投人使用,致使应当索赔而无法索赔或只能赔偿一部分的无法追回的赔偿金;进出口商品因延误时间造成的腐烂变质等。与直接经济损失相对应的间接经济损失,则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损失,包括失去的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如进口不合格的机械或生产资料,致使生产无法进行,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便是间接经济损失。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实际构成其罪的则应是非法销售使用和出口应当经过商检而未经商检的进出口商品的单位及个人,如应当进行商检申报工作的进出口商品的收货、发货单位及个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是针对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的结果而言的,即行为人对这种结果应当预见但因自己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其有可能发生,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发生了这种严重危害结果。至于逃避商检的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行为违法仍然决意为之。
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所有公民的崇高责任。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对公民如何履行兵役义务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要求现役军人应遵守军令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祖国保卫而战。依法服兵役者,要严格遵守兵役法规,履行军人职责,不得逃离部队。否则会严重侵害国家法律规定的兵役制度,损害国防利益。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兵役法规,实施逃兵,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宪法》、《国防法》、《兵役法》等军事法规要求现役军人务必切实履行兵役义务的规定。逃离部队是指为逃避服役而脱离部队。逃离部队的行为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原在部队,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部队;另一种是不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经批准已离开部队,但逾期拒不归队,如有的行为人请假探家期满后不归队,有的生病住院痊愈出院后不归队,有的工作调动或者学员分配离开原单位后拒不到新单位报到等。逃离部队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一般指挥者或其他负有重要责任的人逃离部队的,在许多人或威胁他人逃离部队的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逃离部队受到纪律处分后,不悔改再次逃离部队的逃离部队持续时间长,教育拒绝返回部队的逃离部队后,在社会上进行违法活动的逃离部队擅自出国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军人一经退出现役,即和其它非军人一样,不构成该罪的主体。由于本法第376条第1款自己在预备役人员战争时拒绝,逃避招募和军事训练的犯罪,预备役人员在平时执行军事任务时擅自离开队伍,拒绝执行军事任务时,不应该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战时擅自离开队伍,拒绝执行军事任务的,可以根据本法第376条第1款的规定直接追究刑事责任,预备役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到国家的兵役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行为者鄙视国家兵役制度的主观意识支配,故意逃避兵役义务的行为。行为者逃离部队的主观目的多种多样:有的想逃离军营紧张的生活,有的想逃离部队,有的想逃离部队,有的想逃离部队,有的想逃离部队,有的想逃离部队,有的分不满而逃离部队对抗,有的人为了实现生意赚钱,有的人为了寻求腐败等个人目的而逃离部队等。无论行为者出于什么样的动机目的,侵犯国家兵役制度的直接故意都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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