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物品和涉案的原材料、包装、制假器材,应当在超过诉讼期限后依照《》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涉案举报线索及交办、报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检验机构检验发现的;(三)公民、法人及其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依法应当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对依法应当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的,在其权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决定。需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依据本规定进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依法应当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建议发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吊销。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决定书》(附表2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行政处罚内容有没收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者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有《没收物品凭证》(附表23)。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物品和涉案的原材料、包装、制假器材,应当在超过诉讼期限后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前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附表24)及《没收物品处理清单》(附表25)。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97人已浏览
206人已浏览
164人已浏览
2,90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