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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
可以到原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要求原登记机关开具婚姻证明到法院起诉去注册地的民政局开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证的补充。去民政局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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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出具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如果遗失结婚证,仍然可办理离婚登记。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项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如果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又无法提供当初的结婚登记档案等资料的,则需要补领结婚证再办离婚登记。
结婚证丢了一本,另一本可以离婚。民政部关于贯彻《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份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份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份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者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丢失结婚证,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可申请补办离婚证后办理复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因此,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才能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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