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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
在债权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可以补充申报。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在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如果超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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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因此,如果债权人未能债权申报期间内进行申报,并不必然导致其债权消灭。债权人首先应注意,其权利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再次要注意公司清算程序是否已经终结:如果已经终结,要注意债权人本身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再考虑清算组是否发行了通知和公告义务,清算组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尚未终结,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清算组对此债权予以登记;对补充申报登记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要求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对于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公司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
根据《公司法解释(2)》第十三条第一款,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并在公司清算程序结束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当登记。因此,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结束前补充申报。
补充申报债权的期限答案如下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债权申报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享有申报和不申报的自由。 (2)债权申报以主张并证明债权为内容。申报人主张债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例如财产取回权)的,或者不能提出债权证据的,不予接受。 (3)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债权人申报债权并经确定后,即具有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资格,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程序权利。未申报的债权人,不得参加破产程序。 (4)申报债权,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规范。例如,超过法定期限申报债权的,法院不予受理。 有关债权申报的法律规则即债权申报制度,在破产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债权人集结一处,依照法律规定实现集体公平受偿的必经程序。因此,债权申报制度必须坚持保护各债权人实体权利和维护公平清偿秩序的原则。 债权申报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进行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清算分配。 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我国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主义。其法定期限为:收到法院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故债权人收到通知的当日或者公告发布的当日,不计算在申报债权的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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