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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和公示制度。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系统,记载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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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宜,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活动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强制投标人接受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二)非经营性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四)写字楼等公共建筑工程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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