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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只要有扒窃的行为即可立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扒窃是盗窃罪的一种,通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对于数额并没有具体的要求。扒窃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行为具备以下条件的符合扒窃的立案标准: 1、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如交通工具上、大型商场等; 2、窃取的是他人携带的财物,如包里装的可控制的财物; 3、窃取的是刑法所保护的财物,如银行卡、身份证都可成为侵害的对象。
扒窃,是盗窃罪中的一种。扒窃数额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解释的第三条对特殊盗窃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扒窃入刑去数额化,去次数化。扒窃不论数额多少直接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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